跨境数据传输告知
生效日 2026 年 5 月 4 日 · 版本 v1.0
生效日: 2026 年 5 月 4 日 · 版本: v1.0 适用: 所有客户,尤其是中国内地客户与其欧洲/北美买家数据
1. 数据在哪里
🔴 域天星的全部生产系统与数据存放在中国香港(阿里云 cn-hongkong 区域): 应用服务器、数据库、对象存储、备份快照。
关于后台的「数据驻留区域」标签: 管理后台显示一个数据驻留区域标签。 该标签是说明性的,不驱动数据路由——数据实际存放地由部署位置决定,即香港。 其取值为香港,与本节一致。
这是刻意的选择,不是默认设置。 域天星服务的是外贸企业,其系统中天然包含 境外买家的个人信息。若将这些数据存放在中国内地,向境外传输需要走 PIPL 的 出境路径;存放在香港可以避免这一层,但不等于没有跨境问题——它把问题 换成了「内地客户的数据出境到香港」。下面逐一说明。
2. 中国内地客户:数据出境到香港
2.1 🔴 香港在 PIPL 意义上属于境外。 内地企业使用域天星,构成个人信息出境。
2.2 🔴 出境路径已定案:标准合同备案(PIPL 第 38 条第三项)。 即签署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》并作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(PIPIA),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。
🔴 2.2.1 备案义务在客户身上,不在我们身上——这一点决定了整个销售流程
在这条路径里,法律角色是这样分的:
| 角色 | 是谁 | 义务 |
|---|---|---|
| 个人信息处理者(出境方) | 内地客户企业 | 签署标准合同、作 PIPIA、向其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、向数据主体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 |
| 境外接收方 | InfiniNova Limited(香港) | 签署标准合同、承担合同项下义务、配合监管、接受客户的监督与审计 |
因此不存在「我们做一次备案、覆盖所有客户」这种做法。 标准合同是逐个客户签署、逐个客户备案的:十家内地客户就是十份标准合同、十次备案, 备案人是客户各自,不是我们。
我们要做的是让客户能顺利完成它——这是一项产品与销售交付物,不只是法律文件:
| 交付物 | 状态 |
|---|---|
| 出境路径适用性判断表(三分钟判断你适用哪条路径) | ✅ 已提供 |
| 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》预填说明(网信办模板,我方信息已填,模板正文不可实质改动) | ✅ 已提供 |
| 附件一所需的处理情况说明(目的、方式、类型、保存期限等) | ✅ 已提供 |
|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(PIPIA) 报告模板 | ✅ 已提供 |
| 向数据主体告知与取得单独同意的范本 | ✅ 已提供 |
| 备案操作指引(流程、时限、需准备的材料) | ✅ 已提供 |
以上材料构成一套《内地客户出境合规工具包》,向内地客户随合同一并提供。 索取请联系 legal-privacy-ofac@infini-nova.com。 🔴 这套材料是协助工具,不构成法律意见——最终以贵司法律顾问或主管网信部门意见为准。
客户方如因其所在地监管要求或自身合规安排而有额外需求的,由双方共同商议确定。
🔴 在标准合同签署并由客户完成备案之前,该客户不得开始向系统录入个人信息。 这会拉长内地客户的上线周期(备案本身通常需要数周),必须在销售阶段就告知, 不能等到客户已经付款、准备导入数据时才说。
关于豁免: 2024 年的出境新规对若干情形设有豁免,包括「为订立或履行个人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」,以及年度出境个人信息未达规定人数门槛的情形。部分业务量较小的 外贸企业可能落入豁免范围。
🔴 我们按「需要标准合同」为默认设计,豁免作为个案例外处理,而不是反过来。 是否适用豁免,请用工具包中的适用性判断表作初步判断,并由贵司法律顾问就实际 数据量作最终认定。我们不代客户作这一判断。
2.3 告知与单独同意: PIPL 要求内地企业向数据主体告知境外接收方的名称、 联系方式、处理目的与方式、个人信息种类,并取得单独同意。 🔴 这项义务在客户(控制者)身上,不在我们身上(《数据处理附件 (DPA)》 §4.3)。 我们提供以下事实供客户在其告知中引用:
| 项 | 内容 |
|---|---|
| 境外接收方 | InfiniNova Limited(星天域有限公司) |
| 地址 | 香港启德启德工业大厦第二座 8 楼 D07 室 |
| 联系方式 | legal-privacy-ofac@infini-nova.com · +852-6418-1625 |
| 处理目的 | 提供客户业务管理系统的托管服务 |
| 处理方式 | 存储、检索、传输、备份、按客户指示导出与删除 |
| 个人信息种类 | 见 《数据处理附件 (DPA)》 §2 表格 |
| 保存期限 | 见 数据保留、导出与删除政策 |
| 行权方式 | 向客户(控制者)提出;我们按 《数据处理附件 (DPA)》 §7 协助 |
2.4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(PIPIA): 出境前须作,且记录保存至少 3 年。 模板见 17-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模板。
3. 欧洲经济区 / 英国数据主体
3.1 外贸客户的买家常在欧盟或英国。其个人信息进入香港的系统,构成 GDPR 下的第三国传输。 香港目前没有获得欧盟充分性认定。
3.2 因此采用欧盟标准合同条款 (SCC, 2021/914):
- 客户(EEA 控制者)→ 我们(第三国处理者):模块二;
- 客户本身为处理者时:模块三。
英国传输附加英国国际数据传输附录 (IDTA Addendum)。
SCC 正文与英国附录作为数据处理附件的附件三随附并签署,不是仅作引用。 需要签署版本的,请联系 legal-privacy-ofac@infini-nova.com。
3.3 传输影响评估 (TIA):
🔴 TIA 的作成义务在数据输出方(即客户)身上,不在我们身上。 我们的角色是提供作评估所需的事实。以下事实可直接引用:
| 问题 | 事实 |
|---|---|
| 数据实际存放地 | 中国香港,仅此一地(§1) |
| 中国内地人员或实体可否访问生产数据 | 否。 与域天星无直接服务关系的公司或个人不得接触生产环境、数据库、备份与客户附件;外部承包商仅承接不接触客户数据的任务(子处理者清单 §6) |
| 是否存在为任何政府预留的后门访问 | 否(§5) |
| 收到强制性请求时的做法 | 法律允许范围内先通知客户,仅提供请求明确要求的最小范围(事件响应与数据泄露通知政策 §6) |
| 迄今收到的政府查阅请求数量 | 见 事件响应与数据泄露通知政策 §6 |
🔴 关于香港法下政府取得数据的可能性,我们不提供自己的法律结论。 香港《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》及相关法律对本平台数据的可及性,属于法律判断; 我们不是你的法律顾问,由我们出具「我们认为风险很低」的结论对你没有价值, 欧洲监管机构也不会接受服务商的自我评价。请就此征询贵司法律顾问。 我们会如实回答其提出的事实性问题,并配合提供尽调材料。
4. 其他法域
| 买家所在地 | 主要考虑 | 状态 |
|---|---|---|
| 美国 | 🔴 我们不向美国客户提供服务,也不向美国客户收款。 但你的买家可能在美国——州隐私法(CCPA/CPRA 等)可能因此适用于你,且 B2B 联系人在 CPRA 下已纳入保护 | 义务在客户一方 |
| 加拿大 | PIPEDA 与魁北克 25 号法可能适用于向加拿大居民开展业务的企业;CASL 对商业电子邮件的同意要求在各法域中最严(见 反垃圾邮件与发信政策 §2.5) | 义务在客户一方 |
| 香港本地 | PDPO 第 33 条(跨境传输限制条文)目前尚未生效,但保障资料原则全面适用 | ✅ 适用 |
5. 政府查阅请求
我们处理主管机关请求的规则、通知客户的承诺与限度,见 `14` §6。 🔴 我们不会主动向任何政府开放客户数据的后门访问。 收到强制性请求时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先通知客户,并只提供请求明确要求的最小范围。
6. 数据驻留选项
🔴 我们目前不提供中国内地部署或私有化部署选项。 全部客户共用位于香港的同一套系统。
如你的合规要求是「数据不得出境」,请注意这与本服务的设计前提直接冲突: 你的买家个人信息本身多在境外,把系统放在内地并不能消除跨境问题, 只会把方向倒过来——变成内地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,同样需要出境路径。
有此类需求的,请先联系我们说明具体的监管依据,再共同评估是否可行。
联系: legal-privacy-ofac@infini-nova.com
本页为当前生效版本。条款更新时我们会更新生效日,重大变更会提前通知。